莫须有罪名是一种冤罪的说法,没有具体的法律措辞。
它被定义为对没有实质证据的人提出无端指控的罪名。
通常是在司法程序中对无辜者提出控诉的情况下使用。
这种罪名通常由法官或法律专家使用,以保护被控告人免受不公正的指控。
在司法实践中,莫须有罪名是非常重要的,因为它确保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保证。
所以,我们必须尽力避免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莫须有罪名,以保证公正合理的原则的充分实施。
莫须有是什么罪 扩展
莫须有是指凭空捏造的、根本不存在的罪名,用以表示无中生有、罗织罪名。这个成语最初的意思是“也许有”,后来引申为凭空捏造。在历史上,莫须有罪名曾被用来陷害岳飞,但对于秦桧是否真的罗织了莫须有罪名,历史学界存在争议。
莫须有是什么罪 扩展
大概有吧,也许就是,一种模棱两可的罪名。
莫须有,是南宋时期,秦桧强加给岳飞的一种罪名,这是在南宋名将韩世忠质问秦桧,岳飞到底身犯何罪时,秦桧以莫须有为名搪塞过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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